10月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专家表示,条例围绕市场主体需求,聚焦转变政府职能,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确立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
“对所有市场主体一定要平等对待,一碗水端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政府不得为增进自身利益而偏爱某些企业或剥夺、限制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既不能在投资者所有制性质上有所偏袒,也不能在贫富企业间、大小企业间、内资与外资企业间、本地与外地企业间有所歧视。
刘俊海说,打造稳定透明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是良法,因此条例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善治,推进营商环境治理的现代化。条例提出五大举措,如简政放权、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严格责任追究等,既是对已有成功经验的全面总结,也有对市场主体合理期待的回应。
刘俊海说,当前,我国营商环境的国际排名不断提升,但是与社会期待还有差距。营商环境是由一系列具体的、可度量的指标组成的,条例的举措必须落到实处。“徒法不足以自行”,要让企业从设立到清算退出市场,从公司治理到股东保护,每一个环节与节点都有法可依。
条例内容紧扣改革前沿
“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背景下,条例的出台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也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说。
肖江平说,条例涵盖市场主体、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律保障几个方面,内容充实、全面,提及的许多问题直击要害,紧扣改革前沿,足见全面实施“放管服”改革、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之坚,力度之大。
“整个条例可以浓缩成几个关键词:依法、公平、限权、护权。”肖江平说。依法,即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为减损市场主体权利的行为;公平,即市场监管和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府干预、促进措施,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市场主体,更加全面深入地贯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限权,即依法规范或限制公共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限权还要延伸到政府工作人员,延伸到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服务机构;护权,这是条例各价值取向的核心,即通过各种路径,保护、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给投资者吃上定心丸
条例提出,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严禁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对市场主体和经营者个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行政措施。
刘俊海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前提是有恒法。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有助于夯实产权保护的根基,发挥制度引领作用。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也包括投资者、股东,企业家、公司董事、高管、职业经理人等。通过加强产权人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投资者的幸福感、获得感与安全感。
刘俊海说,全面深化改革,关键是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市场与企业的关系。什么情况下政府要有所担当,什么时候靠无形之手,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监管的执法机制,市场失灵的时候,监管者要有所担当、有所作为。
“当前,全社会对条例的出台非常关注。哪里投资环境好,哪里就是投资的热土。”刘俊海说,要看到条例对促进投资、吸引外资的积极作用,这将给投资者吃上定心丸。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外部经济环境不确定性增加的背景下,条例的出台不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赵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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